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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中的保修期限和范围
文章来源: 文章作者: 发布时间:2006-07-24   字体: [ ]
   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自2000年6月30日实行以来,对房屋使用过程当中出现的质量缺陷,通过以施工方“先修后以责任论赔偿”的义务方式, 避免了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面对问题相互推诿,导致缺陷部位无法及时得到维修现象的发生、对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、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,起到了积极推动的作用。考虑到近几年有很多上访者对房屋保修期限和范围不是很熟悉,对此重点介绍如下:
     根据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》第七条规定:在正常使用下,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:
   (一)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,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。(一般为50年一编者注,以下类同)
   (二)房屋防水工程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,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,为5年。
   (三)供热与供冷系统,为2个采暖期、供冷期。
   (四)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、设备安装为2年
   (五)装修工程为2年。
   (六)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的期限。
    但对下列情况,第十七条规定不在规定的保修范围:
   (一)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。(如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使用功能等。)
   (二)不可抵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。(如因地震、台风造成的破坏)
    同时第八条对保修期的起始时间进行了规定: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。(不是房屋购买之日起)
    上述质量保修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(包括装修工程)、购房者可以在与售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索取已签署责任认定的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、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工程质量保修书》(俗称三书)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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